美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(SIPC)總裁兼首席執(zhí)行官Stephen P. Harbeck(史蒂芬·哈伯克)在日前召開的“2014年國際證券投資者保護研討會”上表示,2008年次貸危機爆發(fā)后,美國國會要求所有“系統(tǒng)重要性金融機構”制定一份“生前遺囑”,明確機構在爆發(fā)危機后自行開展清算的計劃,期望通過這一機制化解風險,避免影響擴大。 次貸危機給美國金融體系敲響警鐘。史蒂芬·哈伯克表示,危機爆發(fā)后,國會試圖確立一種機制,以便在不危及政府資金的情況下,找到一種比破產更為有效的機制來“處置”大的金融機構。 2008年,美國引爆金融危機,次級抵押貸款機構、投資基金告急,股市劇烈震蕩。面對眾多金融機構可能陷入破產的局面,美國政府對全美第五大券商——貝爾斯登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。在政府的擔保下,這家破產券商被順利出售給摩根大通。但政府使用公款為私營交易提供擔保的行為遭到批評。其后,雷曼兄弟也陷入危機,但政府沒有為其提供擔;蚓戎,公司不得不申請破產。雷曼兄弟破產是有史以來規(guī)模最大的破產案,“巨頭倒下”致使美國的金融體系繼續(xù)面臨整體風險。其他機構如房地美、房利美、美國國際集團、花旗銀行相繼面臨風險,在得到聯(lián)邦政府資金支持后才度過危機。 “為了避免危機出現(xiàn)時,政府還需向金融服務業(yè)提供資金,美國國會通過了《Dodd-Frank法案》,確立了一種無需政府出資的機制來‘處置’或者‘結束’一家大的金融服務機構的業(yè)務。” 史蒂芬·哈伯克進一步說道,法案要求所有“系統(tǒng)重要性金融機構”制定一份“生前遺囑”,明確如何自行開展清算。 據介紹,自行清算或破產是風險處置的首選方案。如果這一方案無法實施,作為負責破產銀行清算的聯(lián)邦政府監(jiān)管機構,聯(lián)邦存款保險公司(FDIC)在需要的時候,可擔任非銀行系統(tǒng)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破產管理人。FDIC 在制定破產銀行長期接管計劃以及執(zhí)行接管方面是專家,F(xiàn)DIC以頂層控股公司的形式擔任破產管理人并保全所有破產公司的業(yè)務將給市場注入信心。FDIC將采取單點介入法,繼續(xù)運營子公司,同時會對子公司業(yè)務進行剝離清算,并通過出售部分資產,優(yōu)化其經營架構。美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公司期間扮演的角色是負責清算破產公司。 史蒂芬·哈伯克特別強調,F(xiàn)DIC的存在都只是為這些公司提供資金,最終目的仍是資產出售。并且在此過程中,F(xiàn)DIC自始至終都是公司的優(yōu)先債權人,這樣的角色扮演可避免政府資金無法收回。此外,清算前可能面臨諸多困難,如喪失流動性、客戶和其他債權人對公司的“擠兌”、難以找到買家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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